从国图藏BD11178等文书看唐代公文钤印流程*
众所周知,唐代中央和地方官署中勾检系统掌管着该机构行政公文的收发与存档。雷闻、荒川正晴两位先生更进一步指出,同一官府机构内的不同部门之间的公务文书的往来,也要通过该机构的勾检部门来完成[18]。这似乎说明,唐代行政公文的流转并不是在行判的环节完成之后,立即由勾检系统进行勾检和钤印。实际上,从一般公文的处理过程也可以看出,公文在长官完成终判之后通常不会立即转入勾检部门,试举唐代西州的一道公文为例:
《唐开元二十一年(733)染勿等保石染典往伊州市易辩辞》:
7 石染典人肆,马壹,䮫驴拾壹。
8 请往伊州市易,责保
9 可凭,牒知任去。谘,元
10 璟白。
11 廿三日
12 依判,谘。延祯示。
13 廿三日
14 依判,谘。齐晏示。
15 廿三日
16 依判,谘。崇示。
…………………………………廿三日……………………
17 依判,斛斯示。
18 廿三日
19 石染典
20 牒 件状如前,牒至准状,故牒。
21 开元廿一年正月廿三日
22 府 谢忠
23 户曹参军 元
24 史
25 正月廿一日受。廿三日行判。
26 录事 元肯 检无稽失
27 功曹摄录事参军 思 勾讫
28 牒石染典为将人畜往伊州市易事[19]
下面先将该文书中涉及的四等官体系列表如下[20]:
四等官中的位置
姓名
职务
长官
王斛斯
西州都督府都督
通判官
延祯、齐晏、崇
西州都督府司马、长史、别驾
判官
梁元璟
西州都督府户曹参军
主典
谢忠
吏
检官
元肯
录事
勾官
思
功曹摄录事参军
据文书内容可知,这道公文先由西州都督府户曹参军梁元璟行判,接着由三位通判官——司马(延祯)、长史(齐晏)、别驾(崇)依次处理,再由长官(西州都督府都督)王斛斯进行终判,之后又转回到户曹,最后才被送往勾检部门[21]。与西州这道公文的处理流程一样,敦煌的《长安三年(703)三月括逃使牒并敦煌县牒》[22]和北庭的《开元残牒》[23]在长官完成终判后,也没有被直接送往勾检机构,而是分别又回到敦煌县的县尉摄主簿“泽”[24]和北庭长行坊的专当官摄县丞李仙[25]的手中,然后才被发送到录事机构完成勾检。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具体负责处理公文的曹司在公文终判完成之后,还需要向勾检部门履行“请印”的手续。根据出土的相关文书,可将唐代公文处理中钤印环节的相关流程复原如下:
第一步:曹司所属典吏首先将该部门需要钤印的公文整理完毕,逐条登记形成“印目”(也被称为录印事状、录印事目)并署名,这样就初步完成了一道请印公文的制作。下面一份文书即展示了“印目”的具体格式:
3 壹条为关仓士户三曹给使□
4 牒肆条 一为沙州勘合马事二为( ) 一为牒纳职给使( )
5 叁条 一为柳中给使□事一为下高 驼事
6 一为关□( )
(后 缺)[26]
整理者已指出包含上引文书在内的《唐永徽四年八月安西都护府史孟贞等牒为勘印事》共有十片(此为第7片文书),雷闻随后进一步指出这组文书中有五片包含录事司勘印的记录,四片的结尾都有录事司长官的判署,可确定此组文书应为录事司存档的请印文书[27]。因此,虽然该第7片文书残损比较严重,但据同组的第3片文书:
1□□氈七领讫报事
2□氈五领领讫报事
3□前件事条如前,谨牒。
4 永徽四年八月廿日史孟贞牒。
5 功曹参军事令狐京伯
6 勘印,隆悦白
(后 缺)[28]
可知,第7片文书残存部分与同组第3片文书的1-2行一样,为某道“请印牒”的“印目”;又据行文中的“永徽四年八月廿日史孟贞牒”可知,第3片文书为安西都护府功曹名叫孟贞的小吏所起草,则第7片文书同样应为某曹小吏将本曹需钤印之公文逐条记录而成的。
复原后的敦煌县开元时期“印目”(羽061)格式也基本类似:
5司兵牒上州司户为量过百姓马事。
6申州司户为兵于州就商事。
7 牒下为市鞍健(鞯)事。
8 司法帖主簿王等为大使田内失□就勘当事。
9 一为检索承芬死事。
10右计五道。
11 牒、件录印事状如前。谨牒。
12 八月 日 史 索固牒。
(中略)
15 科牒司兵为差和市牛皮送户事。
16 司户为阴嗣琬请过所事。
17 一为马仁勗请过所事。
18 司仓牓三街为供设新物不请价直事。
19 右记四道
20 牒、件录当日印目如前。谨牒。
21 八月十 日。史 索贞固 谨牒。
(后 缺)[29]
通读该文书可知,第15-18行的“印目”部分,是一名叫索贞固的小吏根据当日需要钤印的四道公文的事目抄撮而成的“录印事状”。抄写完“当日印目”后,第19行是索贞固对该日需要钤印公文数目的具体统计,经过其在第21行的署名,初步形成一道“请印牒”。显然,这道“请印牒”与前引安西都护府小吏孟贞制作请印公文的步骤相同。
唐代的“市券”也必须经过官府钤印后才能正式成立[30],这个过程叫作“过券”。“过券”同样必须向官府履行请印的手续。如敦煌研究院所藏298、299号两件文书拼合而成《唐代奴婢买卖市券副本》中有:
5 ……绢贰拾壹疋。勘责抉同,据保给券。仍请郡印□□
6 ……罪
7 絹主
8 郡印 奴主行客王修智,载陆拾壹。
9 胡奴多宝,载壹拾叁。
(以上敦研298号)
6 市令秀昂给券 史
(以上敦研299号)[31]
施萍婷已经考订出此市券的成立时间大约为天宝末,敦研298号文书的第8行“郡印”与《开元十九年(731)唐荣买婢市券》出现的“用西州都督府印”、《开元二十年(732)薛十五娘买婢市券》的“用州印”情况一样,表示正本在此处钤有敦煌郡的“郡印”[32]。又据敦研299号中“市令秀昂给券”可知,王修智请印的直接对象是敦煌郡的市署,市署审核完毕后,再向敦煌郡的录事司申牒请印。
除了职事官系统需要履行请印程序外,宫官等非职事官系统中“官文书印”的使用同样也有此环节。唐代宫官所辖六局均设有官印,但是除了尚宫局的官印外,“其五尚之印唯于当司宫内行用,不得印出外文牒”,所以“凡六尚书物出纳文簿”,皆由尚宫局印署之,其他五局必须“取尚宫(官印)押印”,也需向尚宫局请印[33]。
第二步:请印公文经所属曹司的长官签字确认后,和对应的公文一同被发送至勾检系统。勾检部门将收到的公文勾检完毕之后,录事司负责人还需要对同时送来的请印公文行判,并将其上申至该官署的长官处进行终判。举例如下:
3□前件事条如前,谨牒。
4 永徽四年八月廿日史孟贞牒。
5 功曹参军事令狐京伯
6 勘印,隆悦白
(后 缺)[34]
正如前文已指出的,这是由安西都护府功曹的小吏孟贞制作的请印公文,完成之后由本曹长官(功曹参军事)令狐京伯签名确认。接下来,这份请印牒和需要被钤印的公文一同被送到录事司。雷闻根据其他相关文书,指出隆悦在永徽四年至六年初担任安西都护府“录事参军事”[35],则可知录事系统对诸曹文案勾检完毕后,录事司长官隆悦还要“考其事目”,对这道请印牒亲自行判。“白”是唐代公文行判中常见的术语,用以表示行判人对公文的具体处理意见,“勘印,隆悦白”说明隆悦的意见是同意钤印。值得注意的是,隆悦这里用“白”,显示此请印公文还需要再经由其上级(安西都护府长官)完成终判[36],这点从《武周典齐九思牒为录印事目事》中也可以看出:
1 勅慰劳使 请印事
2 牒西州为长行驼为不足事 一牒为乘驮案事
3 右贰道
4 牒,录印事目如前,谨牒。
5 四月廿九日典齐九思牒
6 贰道 使 郎将 张弘庆
7 贰道勘印 方泰 示
8 廿九日[37]
刘子凡认为此牒中的张宏庆为慰劳使,齐九思为其下属之典,并推测这是慰劳使为向西州官府借印所发的公文[38],方诚峰也已指出“这件牒文是为了对将要发出的两道公文勘印”[39]。而从制作过程看,此牒的“录印事目”与前引“录印事状”“印目”一样,都是由典吏负责起草,之后经过其长官签字后再转呈给西州某官府。不过此牒为使职向地方官府借印,情况较为特殊,所以被径直递送给该官府的长官[40],由长官直接以“示”对此请印牒完成终判。
而未设四等官体制的机构,请印公文的流转过程也基本类似。如在宫官系统中,其他五局向尚宫局提交用印申请后,由尚宫局内负责勾检并掌印的司记确认“牒状无违,然后加印”,而尚宫局长官则需要“涖其印署” [41],此处“涖”即为“临视”之意[42],可知司记“加印”也须在该司长官“临视”下完成。
第三步:长官完成终判后,请印公文返回勾检系统。对于已批准钤印的公文,由勾检部门根据请印公文的印目完成“出印”,同时还要制作勘印簿对相关信息予以记录。为了说明这个流程,再来看以下几份文书,BD11178《敦煌县某年勘印簿》:
3 牒悬泉府为李仁忠逃去勒防事。[思]。[有印]。
4 一为许度直逃去勒防事。[思]。[有印]。
5 牒悬泉乡为同前事。[思]。[有印]。
6 牒吕兮言为新附事。[思]。[有印]。
7 乡为同前事。已上五道典张弘。[思]。[有印]。
8 右记卅二道。[有印]。
9 牒、件录当日印目如前。谨牒。
10 八月 日。史 索固牒。
11 [叁拾贰道勘印讫,记
…………………………………………………………………(纸缝)
12 有印 社 白
13 四日] [43]
《于阗镇守军勘印簿》:
1 牒
2 牒右军为准前事。
3 牒左军为准前事。
4 牒三军为领知(?)祀弩事。
5 牒疏勒镇守军为勘铜钩事。
6 牒上经略使为请铜铁事。
7 右贰拾叁道,典令狐亨,判官王□,勘
8 印。珉,
9 三日。
(背押:三百九十,珉)[44]
《瀚海军勘印簿》(S.11453I):
(前 缺)
6 六日:牒张玄贞乘骑马一疋马死纳宍钱讫事。
7 牒西北道为尹寿京北碛官马死事。
8 牒别案为张玄贞马等死事。
9 牒胄曹为张玄贞等马死纳皮筋讫事。
10 牒冯元超马死纳皮筋事。
11 牒东道为医人史伏力依旧例所由收领事。
12 牒南营左军为史伏力同前事。
13 牒西北道为收领杨爽事。
14 右捌道。典马仁,官乐琼。勘印捌道,琼。[45]
仔细比对三份勘印簿后可以发现,《于阗镇守军勘印簿》和《瀚海军勘印簿》在格式上基本一致,而《敦煌县某年勘印簿》则很不相同,以至于赤木崇敏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牒式[46]。实际上正如李方指出的,唐代县一级政权中的流内官数量不多,主要也就是县令、县丞、县主簿、县尉等寥寥数人,其他均为吏。同时因为经常出现官员缺额的现象,县级政权的兼摄官现象也是很常见的[47]。《敦煌县某年勘印簿》的格式之所以不同,也是因为县一级政府流内官比较少,不可能像州府那样,由各曹整理后分别向录事司发送请印公文,再由录事司统一制作勘印簿,而是安排专门的小吏负责汇总该县当天需要钤印的文书并制成请印公文,审核完毕后,即以该请印牒为基础直接制作勘印簿。根据《唐永徽四年八月安西都护府史孟贞等牒为勘印事》等请印公文可知,BD11178的原貌与前引羽061复原后的格式相同,也是以印目为主体,而在制作勘印簿时只抄录了其印目部分,省略了后面行判的相关内容。
从整件《敦煌县某年勘印簿》(据羽061、BD11177、BD11178、BD11180拼合而成)中还可以知道,该年八月敦煌县的主簿空缺[48],由“思”和“详”临时轮流兼任勾官,这两人的身份应该是县丞或县尉。而与《于阗镇守军勘印簿》和《瀚海军勘印簿》一样,敦煌县的《勘印簿》同样需由担任“检官”的“典”在自己负责的事目下签名,第7行“已上五道典张弘”就是在敦煌县衙内担任“典”的“张弘”所写,不过“张弘”只负责检覆当日32份文书中的5份,其他公文则由别的典负责,这在BD11180中可以看得更加清晰:
3 司户牒张诣玄为检括地事。典张峻。[思]。[有印] 。
4 申州司户为赵智咸等没落事。[思]。[有印] 。
5 牒韩少府为效谷乡袁智方等草麦事。[思]。[有印] 。
6 牒神沙乡为氾大亮秋后勒还事。[思]。[有印] 。
7 已上叁道典张钦。
8 牒上差科并下乡为张仙娘正男崇领事。[思]。[有印] 。
9 牒司功为送唐元度充学生事。[思]。[有印] 。
10 已上二道典宋度
(后 缺)[49]
可以看出这六道公文的检覆任务由张峻、张钦、宋度三位典分别承担[50],同时“思”也要在其负责勾稽的事目后署名,这也是BD11178第3-7行末尾处出现“思”签名的原因。同样,当“详”承担勾检职责时,末尾处的签名也变成了“详”,这在羽61、BD11177、BD11178中也可以见到。
又据BD11178第11-13行“叁拾贰道勘印讫,记有印,社白。四日”可知,是由“社”负责监印,“社”的身份应为敦煌县的县令。根据唐代制度,官印白天由录事系统的长官保管,晚上则由长官监管,所以《于阗镇守军勘印簿》和《瀚海军勘印簿》都是由该机构录事系统的负责人“珉”和“琼”负责监印[51],但由于此时敦煌县的主簿空缺,因此官印实际掌握在县令“社”手中,所以由“社”负责监印,这也是同为某年八月敦煌县勘印簿残片的羽61和BD11177中均出现有“xx道勘印讫,记有印,社白。某日”的原因。这段话中的“叁拾贰道”是此次勘印文书的具体数目,与第8行的“右记卅二道”相吻合,“勘印讫”表示勘印已完成[52],“记有印”则表示勘印完毕后“社”在每道事目下注明“有印”两字[53],“四日”是勘印的具体日期,所以可知“xx道勘印讫,记有印,社白。某日”与《瀚海军勘印簿》中的“勘印捌道,琼”、《于阗镇守军勘印簿》中的“勘印,珉,三日”性质上是一样的,都是监印官在该日勘印簿后的例行汇总。
李锦绣曾将藤井有邻馆所藏北庭长行坊文书中的第17、18、20号三份文书重新缀合为《开元八年(720)三月北庭都护府案为西州长行马死事》,笔者据此将部分内容转录如下:
一(有邻馆18号文书)
1 功曹摄录事参军 [自判]
2 道出印讫,史 李芸。鸾。
3 牒西州为死马皮肉钱事先已送讫事
4 〔西〕州长行坊 牒北庭都护府
5 西州长行坊马一疋总敦七岁
三(有邻馆20号文书)
1 开元八年三月十九日
2 府
3 史 谢举
4 □曹判兵曹 鸾
5 三月十九日受,即日行判
6 录事检无稽失
7 功曹摄录事参军自判
8 五道出印讫,史 李芸。鸾。
9 牒西州为西州长行马壹疋致死事[54]
有邻馆18号文书第2行和20号文书第8行均为朱笔所写,李锦绣已经指出此“鸾”即为有邻馆11号文书出现的开元七年担任北庭都护府“功曹摄录事参军”的“飞鸾”,而“李芸”则为录事司小吏,所以此处为勾检部门对公文行印的记录。又据20号文书第7行“自判”可将该文书第4行补齐为“功曹判兵曹”,显然飞鸾此时的身份不仅是“功曹摄录事参军”,同时还兼判“兵曹”的政务。“xx道出印讫,史,李芸。鸾”,则说明勘印是由小吏“李芸”在录事司长官“鸾”的监督下完成,所以勘印结束后两人分别签字确认。不过就一般情况而言,官府的案卷之中不应出现这样的钤印记录,政府的勾检部门应设有专门的勘印簿记录钤印过程,在之后的北庭长行坊案卷和同时期的西州案卷之中,也未见到有类似钤印信息的记载,而这里之所以会出现此种比较特殊的记录方式,恐怕与开元八年时北庭都护府遭到东突厥的攻击,北庭城被袭破[55]的战时紧急状态有直接联系。
将三份勘印簿的相关信息提取后形成表2:
表2 唐代勘印簿基本要素一览表
要素
印目
监印官
检官
勾官
日期
《敦煌县某年勘印簿》(BD11178)
有
社
张弘
思
八月四日
《于阗镇守军勘印簿》
有
珉
令狐亨
王□
某月三日
《瀚海军勘印簿》(S.11453I)
有
琼
马仁
乐琼
某月六日
虽然BD11178《敦煌县某年勘印簿》的格式和前引《于阗镇守军勘印簿》《瀚海军勘印簿》略有不同,但印目、勾检官、监印官及具体日期这四项基本要素同样都是齐全的。而在勾检、勘印环节完结后,抄目的工作才能够正式展开,最后则由勾检部门统一将公文发出。由此可以看出勾检系统在公文处理流程中的具体职责,即为文献中所概括的“点、检、印、发”[56],“点”是指勾检系统点核公文,“检”指其对公文进行勾检,“印”是其对公文钤印,“发”指公文抄目完成后将其发出。
勘印簿一般按日而做,在勘印簿的基础上,按照制度规定,勾检部门每月又要做成印历进行保存,其格式与勘印簿之间略有区别,以S.11459G《瀚海军兵曹司印历》为例:
1 兵曹司开元十五年十二月印历。典杜言 官乐琼
2 五日:牒中军为收李景廉讫上事。
3 牒车坊为收扶车兵王玄方事。
4 牒西门为收高汉子事。牒胄曹为磨甲兵事。
5 牒东道守捉为置保子事。
6 右伍道。典杜言,官乐琼。
(后 略)[57]
根据《唐六典》卷二五中“诸卫折冲都尉府”条的记载“兵曹掌兵吏粮仓、公廨财物、田园课税之事,与其出入勾检之法”[58]可以知道,在唐代的折冲府中并没有设置专门的勾检官,而是由兵曹负责进行勾检。在唐代前期的行军制度中,也是由兵曹主管名簿[59]。所以此文书抬头的“兵曹司开元十五年十二月印历”,并不是说录事系统为每个曹司分别制作印历,而只是表示这是录事机构制作的印历,因此一般印历抬头应该是“某录事司某年某月印历”。印历当然是根据勘印簿做成,但是此印历中只包含印目、勾检官和日期三个要素,省略了具体的监印官。这应该是与两者之间的性质不同有关,正如王永兴所说的“印历乃事目勘印后之总记录” [60],是存档性的文件,只需要记录基本的信息即可[61]。
值得注意的是,在由羽061、BD11177、BD11178、BD11180四片文书组合而成的《敦煌县某年勘印簿》中,如果剔除其中未记载具体时间的BD11180,剩下的BD11178(8月4日)、BD11177(8月7日)、羽61(8月9、11日)可以视作是将勘印簿直接缀连而成的《某年八月敦煌县印历》的残片[62]。对敦煌县来说,每日制作的勘印簿,其实也是当月印历的一部分,在基层官府的实际操作中,“印历”与“勘印簿”之间的区别并不大。与瀚海军在勘印簿的基础上重新制作印历不同,敦煌县的这种将请印公文、勘印簿、印历三者混为一体的“偷工减料”,恰恰展示了唐代县级日常政务处理的某种实态,为理解县级政权的“日常统治”提供了新的角度[63]。
三
以上通过对BD11178等文书的解读,可以将唐代行政公文处理中的钤印流程大体复原如下:曹司小吏首先整理好本部门需要钤印的公文,并逐一登记形成以印目(录印事目、录印事状)为主体的请印文书,在经本司长官署名确认后,将其与对应的公文一并递送至勾检系统。录事部门不仅需要对收到的公文进行勾检,勾检系统的负责人还要对请印公文行判,并将其上行至该机构的长官处进行最终裁决,在长官完成终判后,请印公文返回勾检机构。对已经批准钤印的公文,由小吏在监印官的监督下按照印目一一“出印”,勾检部门同时还要制作勘印簿对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勘印簿一般逐日而做,每个月再根据勘印簿制作印历并存档。从唐代公文处理的整体流程来观察,钤印程序位于勾检和抄目两个不同环节之间,其与勾检并非同一个程序,但这两个环节之间又是紧密联系、互为奥援, 组成了严密的公文审核体系,保证了唐代的日常政务运作可以得到有效监管。
【作者简介】管俊玮,中国历史研究院《历史研究》杂志社编辑。研究方向:隋唐史、敦煌学。
*本文写作得到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京人社专技字〔2020〕54号)的支持。
[1]赤木崇敏:《唐代官文書体系とその変遷―牒・帖・状を中心に》,平田茂樹等編:《外交史料から十~十四世紀を探る》,汲古书院,2003年,第32页。
[2]王永兴:《敦煌吐鲁番出土唐官府文书缝背缝表记事押署钤印问题初探》,《文史》第40辑,中华书局,1994年,第89-99页。
[3]程义:《隋唐官印研究》,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年,第35-37页。
[4]《唐六典》卷一,中华书局,1992年,第11页。
[5]在唐代四等官体系下,无论是中央诸司还是地方州县,“官文书印”白天一般统一由勾检部门的长官“勾官”监、掌。对于夜间的情况,《唐六典》则明确规定“其印,每至夜,在京诸司付直官掌;在外者,送当处长官掌”(《唐六典》卷一,第11页),也就是说中央各机构交由值班的官员监管,地方则送到长官处进行保管。而未设置四等官的官府机构中,则一般由承担勾检职责的部门或官员负责监印。
[6]方诚峰:《敦煌吐鲁番所出事目文书再探》,《中国史研究》2018年第2期,第119页。
[7]卢向前:《牒式及其处理程式的探讨——唐公式文研究》,《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3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335-393页;后收入氏著:《唐代政治经济史综论》,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307-362页。
[8]孙继民曾缀合了英藏S.11453J、S.11453L和S.11453K等三片文书,并将其定名为《唐开元某年某月瀚海军请印历》(孙继民:《唐代瀚海军文书研究》,甘肃文化出版社,2002年,第24-28页)。由于方诚峰已指出此文书非印历而是事目文书(方诚峰:《敦煌吐鲁番所出事目文书再探》,第126-127页),故不列入此表。
[9]此文书完整题名为《唐永徽四年八月安西都护府史孟贞等牒为勘印事》。图版与录文见荣新江等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中华书局,2008年,第106-109页。
[10]图版与录文见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三册,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315页。
[11]此文书图版见《英藏敦煌文献》第13册,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93-295页。由孙继民将其中的S.l1459G、S.l1459E与S.11459D三片文书缀合而成,录文见孙继民:《唐代瀚海军文书研究》,第13-16页。
[12]此文书图版见《英藏敦煌文献》第13册,第278-279页。也是由孙继民将S.l1453H与S.l1453I拼合而成,录文见孙继民:《唐代瀚海军文书研究》,第17-19页。
[13]此文书图版见《英藏敦煌文献》第13册,第292、294页。同样是由孙继民先生将S.l1459C和S.l1459F拼合成,录文见孙继民:《唐代瀚海军文书研究》,第19-21页。
[14]此文书完整题名为《天山县车坊为坊生牛请印状》。图版与录文见唐长孺:《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四册,第300页。
[15]此文书图版分别见《敦煌秘笈》第1册,武田科学振兴财团,2009年,第381-384页;《国家图书馆藏敦煌遗书》第109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第58-61页。系由赤木崇敏将国图BD11178、羽61号、BD11177、BD11180四片文书拼合而成,录文见赤木崇敏:《唐代敦煌县勘印簿 羽061、BD11177、BD11178、BD11180小考》,《敦煌寫本研究年報》第5号,2011年,第95-108页。
[16]录文见文欣:《和田新出〈唐于阗镇守军勘印历〉考释》,沈卫荣主编:《西域历史语言研究集刊》第二辑,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11-112页。
[17]此印的印迹虽已漫灭,不过据大历或贞元中的《唐某年某月二十六日于阗镇守军帖》(荣新江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第361页)上所钤“镇守军之印”,可推测开元、天宝间的于阗镇守军公文所钤之印可能亦为此印。
[18]雷闻:《关文与唐代地方政府内部的行政运作——以新获吐鲁番文书为中心》,《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4期,第123-154页。荒川正晴:《唐代天山東部州府の典とソグド人》,森安孝夫主编:《ソグドからウイグルへ——シルクロード東部の民族と文化の交流》,汲古书院,2011年,第47-66页;中文本以《唐代天山东部州府的典和粟特人》为题,发表于《国学季刊》2011年第2期,第49-58页;后又收录于《国学的传承与创新:冯其庸先生从事教学与科研六十周年贺学术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952-966页。
[19]图版与录文见唐长孺:《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四册,第277-278页。
[20]李方对该文书中涉及的诸人均有考订(李方:《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8-19、43-45、72-73、76-78、118-119、257页)。
[21]此处参考李锦绣对此文书中四等官制运作的分析(李锦绣:《唐后期的官制:行政模式与行政手段的变革》,黄正建主编:《中晚唐社会与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29-31页)。
[22]即大谷2835号文书。小田义久:《大谷文书集成》第一册,法藏馆,1984年,图版一二〇、一二一,录文见第105-106页。
[24]向群、刘进宝均指出此文书中的“泽”即为“尉摄主簿者”(向群:《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所见唐官文书“行判”的几个问题》,《敦煌研究》1995年第3期,第138页。刘进宝:《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地方官文书的处理程式》,《图书与情报》2004年第5期,第29页)。
[25]孔详星指出该文书中的“专当官仙”即为相关文书中出现的“专当官摄县丞李仙”“专当官李仙”,并指出他的身份是北庭长行坊的“专当官”(孔祥星:《唐代新疆地区的交通组织长行坊—新疆出土唐代文书研究》,《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1年第3期,第34页)。荒川正晴亦持同样的看法(荒川正晴:《北庭都護府の輪台県と長行坊——アスタ-ナ五〇六号墓出土、長行坊関係文書の検討を中心として》,《小田義久博士還暦記念東洋史論集》,龍谷大学東洋史学研究会,1995年,第97页)。
[26]图版与录文见《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第109页。
[27]雷闻:《关文与唐代地方政府内部的行政运作——以新获吐鲁番文书为中心》,第147页。
[28]图版与录文见《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第107页。
[29]录文见赤木崇敏:《唐代敦煌县勘印簿 羽061、BD11177、BD11178、BD11180小考》,第96-97页。按,第7行“健(鞯)”字原未释出,此为笔者据图版自释。
[30]所谓“市券”是指唐代的奴婢、马牛、驼驴这样的动产进行交易时,买卖双方必须到官府订立的契约,由官府统一制作。如果交易完成后三日不通过官府订立市券,则双方都要受到笞刑(张晋藩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法律史学卷》“市券”条(高浣月撰),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第385页)。
[31]图版与录文见施萍婷:《从一件奴婢买卖文书看唐代的阶级压迫》,《文物》1972年第2期,第68-71页;后以《本所藏敦煌唐代奴婢买卖文书介绍》为题收入氏著:《敦煌石窟与文献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405-411页。
[32]冻国栋:《唐代的“市券”与“私契”——敦煌、吐鲁番文书札记之一》,《喀什师范学院学报》1988年第4期,第36-39、95页。
[33]《唐六典》卷一二,第349页。
[34]《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第107页。
[35]雷闻:《关文与唐代地方政府内部的行政运作——以新获吐鲁番文书为中心》,第135-136页。
[36]“白”带有请示的意味,通常为行判官员所使用,通判官员一般用“依判,咨,某某示”,长官终判时则多用“依判,某某示”(详参向群:《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所见唐官文书“行判”的几个问题》,第139页)。
[37]图版与录文见唐长孺:《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三册,第315页。
[38]刘子凡:《唐代使职借印考:以敦煌吐鲁番文书为中心》,饶宗颐主编:《敦煌吐鲁番研究》第16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208-209页。
[39]方诚峰:《敦煌吐鲁番所出事目文书再探》,第119-120页。
[40]上引刘子凡文中推测此“方泰”可能为高昌县县令。
[41]《新唐书》卷四七,中华书局,1975年,第1226页。
[42]《汉语大字典》将《新唐书》卷四六“贞观初,岁定京官望高者二人,分校京官、外官考,给事中、中书舍人各一人涖之,号监中外官考使”中的“涖”字解释为“临视”(《汉语大字典(第二版)》第3卷“涖”字条,崇文书局、四川辞书出版社,2010年,第1745页)。据前后文语境,本文所引此段来自《新唐书》卷四七的史料,其“涖”字用法与《新唐书》卷四六中的相同,亦为“临视”之意。
[43]录文见赤木崇敏:《唐代敦煌县勘印簿 羽061、BD11177、BD11178、BD11180小考》,第100页。按,第6行的“兮言”两字、第7行的“弘”字,原未释出,此为笔者据图版自释。
[44]录文见文欣:《和田新出〈唐于阗镇守军勘印历〉考释》,第111页。
[45]录文见孙继民:《唐代瀚海军文书研究》,第18页。按,第13行的“爽”字,孙继民释作“奕”,校改作“爽”。图版即为“爽”之俗字(例见《敦煌俗字典(第二版)》“爽”字条,上海教育出版社,2019年,第743页)。
[46]赤木崇敏:《唐代敦煌县勘印簿 羽061、BD11177、BD11178、BD11180小考》,第105页。
[47]李方:《唐西州行政体制考论》,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183-216页。
[48]羽61中有“司法帖主簿王等为大使田内失□就勘当事”,如果这位王姓主簿为敦煌县的主簿,据此其在此年八月可能因为需要处理某“大使”之事临时不在岗。
[49]录文见赤木崇敏:《唐代敦煌县勘印簿 羽061、BD11177、BD11178、BD11180小考》,第101页。按,其中第3行的“诣”“括”,第5行的“麦”,第6行的“勒”等字,原未释出,此为笔者据图版自释;第5行的“草”,原录文误释为“单”,第10行的“二”,原录文误释为“三”。
[50]唐代的主典常常承担公文的检覆职能,这是在出土文书中常见的。顾成瑞进一步指出这些主典在公文署名时往往自署为“典”而不署其职名,所以这里张峻等人虽然均自署为“典”,但其具体职务可能并不相同,这恐怕也是他们在检覆公文时各有分工的原因(顾成瑞:《唐代典吏考》,《齐鲁学刊》2016年第1期,第46-53页)。
[51]一般而言,录事系统的长官往往既是监印官,同时也是勾官,以在瀚海军文书中多次出现的“乐琼”为例,他作为瀚海军录事系统的负责人,身兼勾官与监印官的双重身份,这可从《瀚海军勘印簿》中看出,所以《于阗镇守军勘印簿》中的勾官“王□”与监印官“珉”有可能亦为同一人,此时以判官的身份管理于阗镇守军的勾检事务。
[52]据后引《开元八年三月北庭都护府案为西州长行马死事》可知,具体的“出印”环节一般由“索贞固”等小吏操作,“社”作为监印官主要负责监督。
[53]BD11178第8行的“右记卅二道。[有印]”,而BD11177第1行“右记十道”后则无“有印”两字。从整份《敦煌县某年勘印簿》来看,是否在“右记xx道”后书写“有印”二字,与该日的勘印簿有无纸缝有关。如果有的话,缝背之后均钤有“敦煌县之印”一方,并在结尾处“右记xx道”后标注“有印”二字。
[54]李锦绣:《唐开元中北庭长行坊文书考释(上)》,第17-18页。此文书图版最早由藤枝晃先生公布并录文(藤枝晃:《长行马》,《墨美》64号,1956年,第25-26页)。
[55]刘子凡:《瀚海天山:唐代伊、西、庭三州军政体制研究》,中西书局,2016年,第286-287页。
[56]《五代会要》卷一七,中华书局,1998年,第221页。
[57]录文见孙继民:《唐代瀚海军文书研究》,第13页。按,第5行的“保”字,原未释出,此为笔者据图版自释。
[58]《唐六典》,第645页。
[59]孙继民:《唐代行军制度研究(增订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第154页。
[60]王永兴:《王永兴学述》,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18页。
[61]孙继民曾将S.l1459G、S.l1459E与S.11459D三片文书都认定为印历,然而仔细观察可以发现,S.11459D和S.l1459G、S.l1459E相比,明显多出了一项监印官的信息,和同时出土勘印簿的格式是一致的,因此S.11459D应是瀚海军某份勘印簿的残片,同理《瀚海军勘印历(甲)》、《瀚海军勘印历(乙)》实际上也属于勘印簿。
[62]赤木崇敏:《唐代敦煌县勘印簿 羽061、BD11177、BD11178、BD11180小考》,第102页。
[63]“日常统治”的概念为侯旭东教授近年来所揭橥,具体含义参见氏著:《什么是日常统治史》,三联书店,2020年,第216页。返回搜狐,查看更多